一、婦女政治參與 (一)推動中央性別平等專責機制之建立。 (二)女性參政突破三成,並邁向四成目標。 (三)提升政府公務人員體系的兩性平等。 (四)於各級政府部門廣設參與式民主機制,並提昇女性的代表性。 (五)深化女性結社權,並促進婦女國際參與。
二、婦女勞動與經濟 (一)落實兩性工作平等法及就業服務法,消除婦女職場就業障礙,營造友善、尊重兩性平權之就業環境。 (二)建立多元管道,開發女性勞動力,並輔導女性創業,以促進女性就業能力之延伸與發展。 (三)訂定彈性工時制度,反應女性勞動參與之特性。 (四)強化家庭支持體系,累積女性勞動參與之人力資本。 (五)加強婦女勞動力研究分析,強化婦女勞動力投資,提升婦女人力資源與勞動素質。
三、婦女福利與脫貧 (一)建立普及照顧福利服務制度及體系。 (二)結合促進婦女充分就業政策,推動照顧福利服務。 (三)充分計算女性勞動貢獻,建立老年婦女經濟安全制度。 (四)提供各類弱勢婦女脫貧、照顧、住宅、生活等福利措施。 (五)加強福利機關(構)的人力與預算。
四、婦女教育與文化 (一)儘速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草案)作為全面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的法源基礎。 (二)檢視並整合現有相關法令,落實具性別平等意識的教育及文化政策。 (三)積極蒐集建立女性史料,多方培植女性文化人才,公平分配相關文化資源。 (四)改革具貶抑、歧視女性的民俗儀典觀念,落實兩性平等。 (五)教育大眾識讀媒體,消除族群、性別的歧視。
五、婦女健康與醫療 (一)制定具性別意識之健康政策,建立有性別意識的醫學倫理與醫學教育。 (二)強化性教育,提昇女性身體及性自主權,避免性病及非自主之懷孕。 (三)健康決策機制中應考量性別的平衡性。 (四)落實對婦女友善的醫療環境,並充分尊重女性的就醫權益及其自主性。 (五)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決策及資源分配,應力求地區、階級、族群及性別的平衡。 (六)從事具性別意識的女性健康及疾病研究。 (七)檢視並改善女性健康過度醫療化的現象。 (八)肯定女性對促進及維護健康之貢獻,對家庭及職場的女性照顧者提供充分的資源及報酬。
六、婦女人身安全 (一)加強專責機構的人力與預算;落實並深化現行婦女人身安全保障的政策。 (二)從女性不同的處境、年齡、社會地位觀點出發,發展不同的婦女的人身安全政策。 (三)創造婦女參與治安決策機制。 (四)改造中央與地方警政機關,逐年增加女性警政人員參與決策之比例。 (五)提升公共環境之安全設計,減少犯罪機會,以保障婦女人身安全。 (六)推動家庭暴力防治法令的修改,建立客觀且免於性別歧視的審判原則。 (七)訂定法規嚴禁警政、司法、醫療、教育、社政等單位以作為或不作為方式,導致二度傷害女性之問訊、診療資料或現場畫面流入媒體。
|